損害賠償114年度壢司簡調字第8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司簡調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葉家興 桃園市○○區○○○街0號8樓
相 對 人 梁信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
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並為此聲請調解,業經本院
定期民國114年7月17日下午2時40分進行調解程序,然據相
對人114年6月20日具狀陳報主張,聲請人幾近濫訴,相對人
不解其意,應暫無調解之望等語,則相對人既以書狀明白表
示其暫無調解意思,應認為本件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爰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聲明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4年度壢司簡調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葉家興 桃園市○○區○○○街0號8樓
相 對 人 梁信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
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並為此聲請調解,業經本院
定期民國114年7月17日下午2時40分進行調解程序,然據相
對人114年6月20日具狀陳報主張,聲請人幾近濫訴,相對人
不解其意,應暫無調解之望等語,則相對人既以書狀明白表
示其暫無調解意思,應認為本件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爰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聲明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