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壢小字第12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2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蘇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賴慧凌
送達處所: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98,138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上
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