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小字第1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49號
原 告 項月桂
被 告 高秉宏


蘇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
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高秉宏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312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壹、程序事項
  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被告高秉宏與訴外人張敦幃、翁祥鈞、吳彥勛、曾鈞堂、
林凱恩、張仁豪為詐欺集團機房之成員(下合稱機房成員)
;被告蘇宏毅與訴外人翁治豪、鄭宇軒則為詐欺集團水房
之成員。上開人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
意聯絡,先由被告高秉宏、張敦幃於民國110年7月起,陸
續承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0號8樓、桃園市○○區○
○○路0段00號3樓房屋作為話務機房,並邀翁祥鈞、吳彥勛
、曾鈞堂、林凱恩、張仁豪進入機房從事詐騙相關工作。
再由鄭宇軒以其名義成立華威企業社,並以華威企業社名
義申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系爭帳戶),向不知情之訴外人即第三方支付業者台灣
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事達公司)申請代收服
務,並綁定系爭帳戶為實體撥款帳戶。嗣高秉宏等機房人
員於上址機房內,透過社群軟體對原告佯稱:可透過「富
拓」網站投資以獲取利益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遂依指
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將款項匯至訴外人江政霖之帳
戶,或持鄭宇軒所提供,由不詳成員以華威企業社名義委
由萬事達公司生成之超商繳費代碼,至超商完成繳費。待
上開款項撥付至系爭帳戶後,鄭宇軒隨即提領一空,並將
贓款轉交與「王鵬翔」,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3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及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當
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另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
求。
  ㈡經查,原告主張其於上開時、地遭騙取46,312元,而被告
經判處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財罪等事實,有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8號刑事判決可
證(見本院卷第4至25頁),然依前開刑事判決所載被告蘇
宏毅所涉犯罪事實(即刑事判決附件編號1、2、4號),均
與原告遭詐欺部分(即刑事判決附件編號44號)無關,原告
復未提出其他事證以證被告蘇宏毅成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
損。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蘇宏毅應與被告高秉宏連帶負賠
償責任部分,並無理由。
  ㈢本件債權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4年
5月6日寄存送達於被告高秉宏,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
(見本院卷第50頁),是被告高秉宏應自同年月17日起負
遲延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高秉宏
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
範圍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程
序所為被告高秉宏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
,爰依職權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編號 付款時間 付款方式 第三方支付公司/人頭帳戶戶名 付款金額 1 110年5月21日20時13分許 網路轉帳 江政霖 10,000元 2 110年5月25日23時34分許 超商代碼繳費 台灣萬事達 10,000元 3 110年5月29日20時15分許 13,156元 4 13,156元 合計 46,3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