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壢小字第2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200號
原 告 彭櫳震
被 告 陳瑜婕

訴訟代理人 王前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17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263元由被告負擔,並
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917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
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請求賠償物
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
要者為限,而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
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原告所有車牌
號碼000-0000號車(下稱原告汽車)於民國105年10月出廠,
此有原告公路監理資料在卷可稽(見個資卷),迄至本件事
故發生日即113年9月28日,已經過超過5年,而原告汽車修
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2,460元(其中烤漆部分4,800元、
保桿拆裝為工資1,500元,其餘16,160元為零件),原告既
係以新零件替代舊零件,自應就零件費用計算並扣除折舊,
始屬公平。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
舊率表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
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
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
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而為計算。原告主張之零件部分經折舊後剩餘1,617元,加
計烤漆及工資,合計得請求之金額為7,917元(計算式:1,61
7+1,500+4,800=7,917),而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中自陳
已自被告處先獲得2,000元之理賠,是扣除此2,000元後,原
告得再請求之金額為5,917元(計算式:7,917-2,000=5,917)
,原告於此範圍之請求即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至被告辯稱:撞擊力道不大,卻修了22,460元,且原告汽車
有舊傷非被告所致,另原告將車牌報錯導致保險公司無法出
險等語。然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
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是主張權利存在之人
就權利發生事實負舉證責任,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就權利障
礙事實、權利消滅事實、權利排除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
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之過程為113年9月28日22時49分許,原
告駕駛原告汽車於麥當勞得來速停等時,遭被告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汽車擦撞原告汽車右後車身,此車禍事故之過
程為兩造所不爭執,而觀上開維修單據可知維修部位為後保
桿相關零件及烤漆,是維修項目與車禍事故間有相當因果關
係,並無不合,被告復未就有何舊傷提出事證,難認其所辯
有據,至保險公司是否理賠之情況,此為被告與保險公司間
之契約關係,此與原告主張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無涉,付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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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6,160×0.369=5,96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6,160-5,963=10,197
第2年折舊值    10,197×0.369=3,76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0,197-3,763=6,434
第3年折舊值    6,434×0.369=2,37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6,434-2,374=4,060
第4年折舊值    4,060×0.369=1,498
第4年折舊後價值  4,060-1,498=2,562
第5年折舊值    2,562×0.369=945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562-945=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