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壢小字第3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320號
原 告 王晟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盛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