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壢小字第3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33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黃文華
被 告 胡志騰

劉瑞裕(即劉均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均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5萬4682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
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
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被告劉瑞裕雖辯稱:被繼承人劉均瑋過世後均由其配偶即被
告胡志騰處理其後事及財產,伊並未參與及過問等語;被告
胡志騰則辯稱:劉均瑋所遺留之債務大於財產等語,資為抗
辯。惟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
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
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
有明文。查劉均瑋生前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債務,業據原
告提出借款契約書及帳務資料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而
被告均為劉均瑋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亦有家事事件公告
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被告即應就劉均瑋積欠
原告之債務,於繼承劉均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清償責任
。至於劉均瑋之遺產是否足夠清償其債務,與原告本件請求
有無理由無涉,而倘劉均瑋之遺產確實不足清償所遺債務,
則被告仍僅於繼承劉均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清償責任,
此即限定繼承之規定。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