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壢小字第3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380號
原 告 葉明泓


被 告 楊廷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在新竹縣橫山鄉,又侵權行為發生地位於
新竹縣新埔鎮,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有
管轄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