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小字第4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433號
原 告 鍾兆德
被 告 陳威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
6月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3 日內補正請求金額明細
表、計算式、計算依據及相關證據資料(如醫療單據、診斷
證明書等),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送達
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
,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附卷可憑,是其訴顯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114年度壢小字第433號
原 告 鍾兆德
被 告 陳威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
6月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3 日內補正請求金額明細
表、計算式、計算依據及相關證據資料(如醫療單據、診斷
證明書等),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送達
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
,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附卷可憑,是其訴顯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