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小字第4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441號
原 告 李暄皓

被 告 葉紫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