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壢小字第4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461號
原 告 洪振興
被 告 張震亞
訴訟代理人 林凱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
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7月
15日宣判,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欲聲請保全
證據,本院認本件應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