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114年度壢小字第5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5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胡元元(即黃詩珮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元元(即黃詩珮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529元(計算式見附表),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附表
114年度壢小字第5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胡元元(即黃詩珮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元元(即黃詩珮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529元(計算式見附表),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