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小字第5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561號
原 告 邱湘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請求之訴訟標的法律關
係,且應符合一貫性之陳述,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足,即駁
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小額訴訟事件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而提起民事訴訟
,應以訴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
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參
照)。又法院在特定原告起訴所表明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後,應以其依民事訴訟
法第26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主張之「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
理由」為據,審查其訴訟上之請求是否具備一貫性。即法院
於行證據調查前,先暫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係真實,輔以其主
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依實體法予以法律要件評價,倘其
所主張之事實足以導出其權利主張,始具備事實主張之一貫
性;繼而再依實體法予以法律效果評價,倘足以導出其訴之
聲明,始具備權利主張之一貫性。而原告所提起之訴訟不具
備一貫性,經法院闡明後仍未能補正,其主張即欠缺實體法
之正當性,法院可不再進行實質審理,逕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2項規定,以其請求為無理由而予以判決駁回(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
有明文。而聲明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
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是以訴之聲明
,須明確特定。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
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另法律關係
,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
務關係,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請求權基
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始足當
之。末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
書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本案汽車)為原告購買,並主張迄今罰款都是被告違規
造成,但被告提出本案汽車都是被告使用及繳納貸款所以侵
占罪不成立,所以希望法院能幫忙歸責於當事人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原告並未說明
其主張之實體法律要件為何,亦即其未表明其主張之訴訟標
的為何,況依原告之主張,其希望罰則歸於當事人,又主張
要賠償10萬元,本院難僅憑原告上開所述,導出與其訴之聲
明相符之一貫性,爰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
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114年度壢小字第561號
原 告 邱湘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請求之訴訟標的法律關
係,且應符合一貫性之陳述,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足,即駁
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小額訴訟事件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而提起民事訴訟
,應以訴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
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參
照)。又法院在特定原告起訴所表明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後,應以其依民事訴訟
法第26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主張之「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
理由」為據,審查其訴訟上之請求是否具備一貫性。即法院
於行證據調查前,先暫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係真實,輔以其主
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依實體法予以法律要件評價,倘其
所主張之事實足以導出其權利主張,始具備事實主張之一貫
性;繼而再依實體法予以法律效果評價,倘足以導出其訴之
聲明,始具備權利主張之一貫性。而原告所提起之訴訟不具
備一貫性,經法院闡明後仍未能補正,其主張即欠缺實體法
之正當性,法院可不再進行實質審理,逕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2項規定,以其請求為無理由而予以判決駁回(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
有明文。而聲明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
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是以訴之聲明
,須明確特定。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
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另法律關係
,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
務關係,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請求權基
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始足當
之。末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
書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本案汽車)為原告購買,並主張迄今罰款都是被告違規
造成,但被告提出本案汽車都是被告使用及繳納貸款所以侵
占罪不成立,所以希望法院能幫忙歸責於當事人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原告並未說明
其主張之實體法律要件為何,亦即其未表明其主張之訴訟標
的為何,況依原告之主張,其希望罰則歸於當事人,又主張
要賠償10萬元,本院難僅憑原告上開所述,導出與其訴之聲
明相符之一貫性,爰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
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