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小字第6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615號
原 告 吳俊萩
被 告 劉敏球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506號),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年度
附民緝字第94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5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114年度壢小字第615號
原 告 吳俊萩
被 告 劉敏球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506號),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年度
附民緝字第94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5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