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壢小字第6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67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彭元霆
彭鎧澤(原名彭俊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7,7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7,72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積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2萬7,721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 1.775 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 0.1775 自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1月20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 0.2775 自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
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
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114年度壢小字第67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彭元霆
彭鎧澤(原名彭俊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7,7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7,72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積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2萬7,721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 1.775 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 0.1775 自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1月20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 0.2775 自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
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
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