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壢小字第7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78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被 告 甘文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雖起訴狀記載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區○○村00鄰
○○路000巷0弄00號,惟被告之住所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1年3
月21日遷入苗栗縣獅潭鄉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及遷徙紀錄在卷可稽。準此,可認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住所
地已移至上開苗栗址,本院並無管轄因素。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
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自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訴訟移送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114年度壢小字第78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被 告 甘文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雖起訴狀記載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區○○村00鄰
○○路000巷0弄00號,惟被告之住所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1年3
月21日遷入苗栗縣獅潭鄉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及遷徙紀錄在卷可稽。準此,可認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住所
地已移至上開苗栗址,本院並無管轄因素。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
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自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訴訟移送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