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小字第8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811號
原 告 余旻諺

被 告 黃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位在新北市林口區,有被告個人資料
查詢結果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