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小字第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85號
原 告 曾睿埁
被 告 張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對本院113年度審易字
第2008號竊盜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
722號),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3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逾新臺幣(下同)300元之金額部分之訴訟,逾本件刑
事判決所認定之金額,原告未陳明此部分求償金額之項目為何,
且經本院通知收受本院通知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仍未據
原告繳納,因此,本院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訟,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79條但書之規定,酌定此部分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114年度壢小字第85號
原 告 曾睿埁
被 告 張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對本院113年度審易字
第2008號竊盜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
722號),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3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逾新臺幣(下同)300元之金額部分之訴訟,逾本件刑
事判決所認定之金額,原告未陳明此部分求償金額之項目為何,
且經本院通知收受本院通知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仍未據
原告繳納,因此,本院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訟,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79條但書之規定,酌定此部分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