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小字第9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964號
原 告 邱九貴
被 告 鄒年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中歷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