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小字第9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966號
原 告 張嘉蓉
被 告 陳佳慧
居高雄市○鎮區○○路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因誤信APP投資利益而陷於錯誤,匯款
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至被告所有國泰商業銀行帳戶,依民法
第179條、第184條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以113年度金訴字第93號判決被告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此有
刑事判決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4頁至第21頁),而從上開刑
事判決所載以及原告於起訴時所載,尚無從認定本院屬於侵
權行為發生地,而被告之戶籍地既設於彰化縣,是本件訴訟
應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