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114年度壢簡字第10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1089號
原 告 鄧玉發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執債權證明原執行名義為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92年度旗小字第253號判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
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43860號清償債務事件(下稱系爭執行
事件)受理在案,然被告於17年後換取債權憑證,應已罹於
消滅時效,伊得拒絕給付,爰依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
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㈠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得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
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
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
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旨在排除債權人基
於執行名義而為之執行,故異議之訴應於執行程序開始後終
結前提起之。若執行程序已告終結,或尚未開始,因執行程
序已無從排除或無執行程序可資排除,均不得提起。
㈡經查,被告固本於上開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並經
本院以上開執行事件受理,然系爭執行事件業經本院司法事
務官核發移轉命令而終結,此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
卷宗參閱無訛,則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既於本院言
詞辯論終結前即已終結,原告請求再予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
,亦屬無從執行,難認原告主張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上開
聲明之所示,與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核有未合,是
應認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且其情形無從補正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2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114年度壢簡字第1089號
原 告 鄧玉發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執債權證明原執行名義為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92年度旗小字第253號判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
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43860號清償債務事件(下稱系爭執行
事件)受理在案,然被告於17年後換取債權憑證,應已罹於
消滅時效,伊得拒絕給付,爰依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
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㈠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得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
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
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
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旨在排除債權人基
於執行名義而為之執行,故異議之訴應於執行程序開始後終
結前提起之。若執行程序已告終結,或尚未開始,因執行程
序已無從排除或無執行程序可資排除,均不得提起。
㈡經查,被告固本於上開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並經
本院以上開執行事件受理,然系爭執行事件業經本院司法事
務官核發移轉命令而終結,此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
卷宗參閱無訛,則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既於本院言
詞辯論終結前即已終結,原告請求再予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
,亦屬無從執行,難認原告主張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上開
聲明之所示,與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核有未合,是
應認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且其情形無從補正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2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