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壢簡字第13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31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曹逸晉
被 告 楊徐縀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楊徐緞妹」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楊徐縀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