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壢簡字第14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409號
原 告 張碧雲
被 告 林玟慧
居新竹市○區○○路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然被告之戶籍地位於新
北市土城區址,管轄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告雖於起
訴狀上記載被告居住地位於新竹市東區址,然新竹市址亦非
本院所管轄,卷內復無任何事證可認本院有管轄權存在,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依前開說明,本件認應由被告戶籍地管轄
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114年度壢簡字第1409號
原 告 張碧雲
被 告 林玟慧
居新竹市○區○○路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然被告之戶籍地位於新
北市土城區址,管轄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告雖於起
訴狀上記載被告居住地位於新竹市東區址,然新竹市址亦非
本院所管轄,卷內復無任何事證可認本院有管轄權存在,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依前開說明,本件認應由被告戶籍地管轄
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