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壢簡字第1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63號
原 告 張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曼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284,0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