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簡字第20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074號
原 告 黃瑞傑

被 告 廖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342元(計算式如附表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
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0萬元) 1 利息 30萬元 112年10月1日 114年9月14日 (1+349/365) 5% 2萬9,342.47元 小計 2萬9,342.47元 合計 32萬9,3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