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壢簡字第21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192號
原 告 林朝培
被 告 陳家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壢附民字第73號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3月18
日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之115年3
月11日具狀撤回起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114年度壢簡字第2192號
原 告 林朝培
被 告 陳家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壢附民字第73號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3月18
日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之115年3
月11日具狀撤回起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