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簡字第22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2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耀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詹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208,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未上訴人據
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