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壢簡字第2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28號
原 告 何嘉容



被 告 鄭貴恩
訴訟代理人 鍾承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貴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7,16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計算式見附表)。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