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114年度壢簡字第23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313號
聲 請 人 搜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國
相 對 人 鄭如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4條之1規定,得於強制執
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此類異
議之訴乃強制執行之救濟程序,由執行法院管轄,調查較為
便捷,易於終結訴訟,故應認其性質屬專屬管轄(最高法院
99年度台抗字第5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兩造簽屬之合約書,已合意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故聲請移轉管轄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起訴時,係就聲請人於本院114年度司執
字第130919號清償債務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揆諸上開
說明,應由本院專屬管轄,應認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不合
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