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簡字第2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34號
原 告 謝英貴
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律師
被 告 林軒陽
冠宇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崇智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114年度壢簡字第234號
原 告 謝英貴
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律師
被 告 林軒陽
冠宇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崇智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