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簡字第2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59號
原 告 黃鈺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清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23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