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簡字第2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283號
原 告 蔡明道

訴訟代理人 蔡子清
被 告 葉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知悉金融帳戶係
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如隨意交與不明人士,可能供作財
產犯罪使用,且有相當智識程度可預見提供不明人士使用金
融帳戶,將被用以收受詐欺所得,並足以掩飾、隱匿犯罪所
得之去向,竟仍基於縱前開取得帳戶資料之不明人士利用該
帳戶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以洗錢,亦不違
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
2年1月中旬前某日,以臉書messenger傳送訊息方式,將其
所申辦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
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之上開
金融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
般洗錢之犯意,於112年2月13日某時,對原告施以佯裝股市
名人之詐術,致原告限於錯誤,因而於112年3月21日下午1
時12分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至本案帳戶,復遭不詳
之人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以此方式詐得財物,同時製造金
流斷點致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該詐欺所得之去向。是以
,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
184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經本院113年度
金簡字第30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認定無訛,
有前開判決書在卷可查,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予以爭執,堪
認原告主張為真。準此,被告既為上開詐欺集團之幫助犯,
而上開詐欺集團成員為詐欺行為,致原告陷於錯誤而轉帳共
計50萬元至被告所提供之本案帳戶,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
上開款項而獲不法利益,雖前階段致電詐欺原告、指示原告
匯款等行為並非被告所為,然客觀上均為原告所受損害發生
之共同原因,依前開說明,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就前開損害,
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
,其給付核屬無確定期限,依前揭規定,被告應自民事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負擔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本件
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3年12月27日補充送達於被告之住所地
,並由其受僱人簽收,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
16頁),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負擔自送達之翌日即113年1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自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
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原告就勝
訴部分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
使,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仍應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此部
分聲請既已依職權宣告,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是不
另為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