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壢簡字第2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88號
原 告 邱宗欽

被 告 彭富群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7月1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
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6月17日宣判
,而被告於114年5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仍在監執行中,然該
次審理期日送達程序不合法,本院為使被告有到庭答辯之機
會,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