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壢簡字第5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501號
原 告 張鶴韋

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朝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331,6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另原告應提
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行車執照(倘非車主,尚
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