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簡字第5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585號
原 告 國峰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孟偉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另原告應
向補正原告管委會報備證明、選任主任委員之會議紀錄,並陳報
民國114年3月26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對造之回執影本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