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壢簡字第5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597號
原 告 許婌莉
訴訟代理人 林珏菁律師
原 告 杜惠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BUTSRIPHUM PRAPHA (中文名:巴帕)等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73,60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3,586元。另查,原告起訴狀未列被告東丕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僅將「王銀和」列在其下方,前方未載「
法定代理人或兼法定代理人」等內容,原告應具狀補正之。又倘
確定將「王銀和」列為被告,原告尚應補正事實及理由。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