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簡字第6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626號
原 告 邱馨儀
被 告 吳培銘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鄭宇容律師
高敏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