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簡字第7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766號
原 告 邱奕川
被 告 黃文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