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114年度壢簡字第9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998號
原 告 葉臣峻
被 告 曾喻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甲本票及乙本票,對原告之票據請求
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定有明文。所謂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原告在
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或受侵害之危險,而此種不
安之狀態或危險,能以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
台上字第1240號、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
件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下分
別稱甲本票、乙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在案,是系爭本票既由被告持有且已對原
告行使票據權利,而原告否認該本票上債權,顯然兩造就系
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
侵害之危險,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即
有確認之法律上利益,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之甲本票、乙本票已罹於時效,主張時
效抗辯。爰訴請確認系爭本票請求權不存在等語,並聲明:
確認被告持有之甲本票、乙本票,對原告之票據請求權不存
在。
二、被告則以:我認為甲、乙本票並未罹於時效,我覺得原告知
道有這件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
;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
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消滅時效,因
請求而中斷,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此之「請
求」,係指債權人於訴訟外,向債務人表示行使債權之意思
。請求無需何種方式。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之
行為,雖非起訴,而屬非訟事件,惟係經由法院向本票債務
人表示行使本票債權之意思,自屬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
之「請求」而發生中斷時效之效果(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
第232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惟時效完成後,如債權人依
原執行名義或債權憑證聲請法院再行強制執行時,自不生中
斷時效或中斷事由終止重行起算時效之問題(最高法院89年
度台上字第162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
,不過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且債務人為抗辯後,消滅者
為請求權而非權利本身(最高法院88年度台簡上字第22號裁
判意旨參照)。承此,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僅發生拒絕給
付之抗辯權,債權本身並未消滅,但應認於債務人對債權人
行使時效抗辯後,債權人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
 ㈡經查,甲本票發票日及到期日均為109年5月22日、乙本票發
票日為109年5月9日,未載到期日,此有甲、乙本票影本在
卷可參(見系爭本票裁定卷第2頁),依上開規定,甲本票
之請求權時效應自到期日起算3年即於112年5月21日已完成
,而乙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之本票,其請求權時
效則自發票日起算3年即於112年5月8日已完成。又被告係於
113年3月28日持甲本票及本票向本院聲請系爭本票裁定一節
,為原告所自認(見本院卷第28頁反面),並有本院收文戳
章在卷可參(見系爭本票裁定卷第1頁),可見被告係自甲
本票、乙本票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始為請求,自不發
生中斷時效之效果,復未據被告就其於系爭本票請求權時效
完成前曾向原告提示系爭本票為付款之請求,或有其他中斷
時效之事由存在等節為主張及舉證(見本院卷第28頁反面)
,應認甲本票、乙本票請求權均已罹於時效而消滅。準此,
甲本票、乙本票請求權均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原告於本件訴
訟提出時效抗辯,並求為確認被告對甲本票、乙本票之請求
權不存在,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甲本票、乙本票之本票請求權不存
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面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票據號碼 甲 葉臣峻 60,000元 109年5月22日 109年5月22日 CH673864 乙 葉臣峻 120,000元 109年5月9日 無 CH673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