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5年度壢保險簡字第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保險簡字第5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被 告 黃森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
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在臺北市內湖區,而本件車禍發生地
在新竹縣○○鄉○道0號81公里500公尺處南側向中線,此有被
告戶籍資料及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楊梅分隊交
通事故資料附卷可稽,均非本院轄區,本院自無管轄權,本
件應以士林地方法院或新竹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