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115年度壢小字第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壢小字第21號
原 告 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明鉅
訴訟代理人 秦千瑜
被 告 洪文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941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94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2年3月22日就門牌號碼桃園市○○區
○○街00○0號4樓房屋簽訂租約(下稱系爭租約),約定租賃
期間自112年4月1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月租新臺幣(下
同)1萬4,600元,並自112年5月起調降為1萬500元。惟被告
至114年3月已欠租達2個月,經原告以114年3月6日桃住服營
字第1140000649號函知被告於函到後30日終止租約,該函於
114年3月7日送達被告,則系爭租約已於114年4月6日終止。
被告至114年5月13日始將房屋交還原告,經結算被告尚積欠
如附表編號1至15項所示之金額未清償,經以被告所繳保證
金1萬4,600元扣抵後,被告尚應給付9萬941元。爰依系爭租
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租金等費用等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9萬94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被告僅就本院依原告聲
請所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略以:目前要扶養子女,生活
費入不敷出,無法扣薪等語,而就原告主張之事實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
辯以供本院審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就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是堪認原告主張為真。
二、觀諸系爭租約(本院卷第6-9頁),第12條第1款約定,承租
人積欠租金達2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於相當期限內催告
,承租人仍不為給付,出租人得終止租約。又系爭租約第3
條第3款、第11條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亦分別約有逾期繳租
之違約金(第3條第3款)、租約終止時應繳清水、電及瓦斯
費(第11條第1款)、返還房屋及設備之復原及修繕費用負
擔(第11條第2款),以及契約終止後繼續占用房屋之費用
及違約金(第11條第3款)等約定。今被告尚積欠如附表編
號1至15項所示之金額未清償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
原告依系爭租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萬941元,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末附表編號1至4部分為有確定期限之債權,被告迄未給付,
應負遲延責任,至編號5至15部分則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
且均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而支付命令業於114年8月12日送達
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本院促字卷第42頁),是
原告併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為有理由,亦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建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伊文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 1 114年1月租金 1萬500元 2 114年2月租金 1萬500元 3 114年3月租金 1萬500元 4 114年4月1日至6日租金 2,100元 5 違約金 1,094元 6 水費 550元 7 電費 1,556元 8 瓦斯費 705元 9 鑰匙製作費 50元 10 無線電遙控器座費用 420元 11 雜項施工工程 9,450元 12 退租清潔費 3萬1,710元 13 磁扣遺失補發費用 800元 14 契約終止後繼續占用房屋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1萬2,803元 15 契約終止後繼續占用房屋之違約金 1萬2,803元 16 保證金扣抵 -1萬4,600元 合計 9萬9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