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5年度壢小字第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壢小字第9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世民
孫宏譯
被 告 徐浩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257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8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最高得連續收取9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5,257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115年度壢小字第9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世民
孫宏譯
被 告 徐浩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257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8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最高得連續收取9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5,257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