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5年度壢簡字第1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壢簡字第12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文鋒
被 告 鄺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
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98,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3.196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9
期。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依
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8月1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10萬
元,約定應於每月13日還本付息。惟被告迄今分文未還。爰
依兩造間借款契約,訴請被告清償借款,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二、被告僅對本院依原告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未具
體敘明任何異議理由,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顧客
貸款資訊等件(本院司促卷第3-5頁)為證,被告就此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
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就原告主
張之事實為自認,是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兩造
間借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諭知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建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伊文
115年度壢簡字第12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文鋒
被 告 鄺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
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98,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3.196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9
期。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依
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8月1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10萬
元,約定應於每月13日還本付息。惟被告迄今分文未還。爰
依兩造間借款契約,訴請被告清償借款,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二、被告僅對本院依原告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未具
體敘明任何異議理由,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顧客
貸款資訊等件(本院司促卷第3-5頁)為證,被告就此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
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就原告主
張之事實為自認,是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兩造
間借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諭知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建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