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壢簡字第1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壢簡字第141號
原 告 林正忠
被 告 黃睿騏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769號),本院於
民國115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1,95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萬1,95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萬2,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嗣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13萬1,95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
本院卷第23頁),此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
法條規定,自應准許。
二、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
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爰依職權命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並無出售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本件車輛)之真意,竟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4月2日前之不詳時間,在社群軟
體FACEBOOK頁面上張貼出售本件車輛之貼文,經伊獲悉而與
被告聯繫後,因誤信被告之話術而依被告指示於附表匯款期
日欄及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日期匯款所示之金額以支付本件車
輛價金、稅金、代辦費用及檢測相關費用等,合計共13萬1,
950元。詎伊匯款後遲未取得本件車輛,始悉受騙,而受有1
3萬1,95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上開減縮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有關原告主張被告並無出售本件車輛之真意,竟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張貼出售本件車輛之貼文,使伊誤信並匯款,因而
受有13萬1,950元之損害等事實,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1
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11頁),而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
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為
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無出售本件車輛
之真意,竟故意張貼貼文,使原告誤信彼確欲出售本件車輛
,而與之接洽並匯款13萬1,950元,已如前述,是被告故意
張貼出售本件車輛之貼文與原告所受之13萬1,950元間,有
相當因果關係,則被告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故原告本件之請求,應於法有據。
㈢末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3年10月16日寄存送達於被告(見
附民卷第7頁),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迄未給付
,自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同年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亦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
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被告敗訴部
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職權酌定被告供所定金額之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徵裁判費,且訴訟過程中
並無產生任何訴訟費用,爰不另諭知裁判費之負擔,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附表
匯款期日(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備註 111年4月2日 3萬元 購車價款 111年4月5日 2萬5,000元 購車價款 111年4月8日 2萬元 購車價款 111年4月18日 4,450元 代辦費用 111年4月19日 1萬5,000元 購車價款 111年4月20日 7,500元 稅金 111年4月28日 1萬3,000元 代辦費用 111年5月1日 1萬2,000元 代辦費用 111年5月3日 5,000元 胎壓偵測器費用
115年度壢簡字第141號
原 告 林正忠
被 告 黃睿騏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769號),本院於
民國115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1,95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萬1,95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萬2,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嗣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13萬1,95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
本院卷第23頁),此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
法條規定,自應准許。
二、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
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爰依職權命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並無出售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本件車輛)之真意,竟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4月2日前之不詳時間,在社群軟
體FACEBOOK頁面上張貼出售本件車輛之貼文,經伊獲悉而與
被告聯繫後,因誤信被告之話術而依被告指示於附表匯款期
日欄及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日期匯款所示之金額以支付本件車
輛價金、稅金、代辦費用及檢測相關費用等,合計共13萬1,
950元。詎伊匯款後遲未取得本件車輛,始悉受騙,而受有1
3萬1,95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上開減縮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有關原告主張被告並無出售本件車輛之真意,竟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張貼出售本件車輛之貼文,使伊誤信並匯款,因而
受有13萬1,950元之損害等事實,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1
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11頁),而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
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為
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無出售本件車輛
之真意,竟故意張貼貼文,使原告誤信彼確欲出售本件車輛
,而與之接洽並匯款13萬1,950元,已如前述,是被告故意
張貼出售本件車輛之貼文與原告所受之13萬1,950元間,有
相當因果關係,則被告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故原告本件之請求,應於法有據。
㈢末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3年10月16日寄存送達於被告(見
附民卷第7頁),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迄未給付
,自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同年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亦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
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被告敗訴部
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職權酌定被告供所定金額之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徵裁判費,且訴訟過程中
並無產生任何訴訟費用,爰不另諭知裁判費之負擔,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附表
匯款期日(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備註 111年4月2日 3萬元 購車價款 111年4月5日 2萬5,000元 購車價款 111年4月8日 2萬元 購車價款 111年4月18日 4,450元 代辦費用 111年4月19日 1萬5,000元 購車價款 111年4月20日 7,500元 稅金 111年4月28日 1萬3,000元 代辦費用 111年5月1日 1萬2,000元 代辦費用 111年5月3日 5,000元 胎壓偵測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