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5年度壢簡字第1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153號
原 告 豐琦國際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永達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鈺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祝國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6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如附表所示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
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
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
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
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
求。此項限制,於該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後,亦有其適用。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
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
訴程式之欠缺。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就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696號
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
定改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以114年度審簡字第66號判決處
罪刑,並以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09號裁定移送前來。觀諸
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66號判決,本件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
罪事實略以:被告於111年10月至112年5月間,侵占中山凱
悅社區管理委員會及築水曲社區管理委員會給付永達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之駐衛保全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5萬900元
。然而,依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除了前開經本院
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部分外,原告主張被告侵占如附
表所示金額,總計41萬3,678元部分,並不在本院刑事判決
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範圍內,此部分即非屬被訴犯罪事實所生
之損害,應繳納裁判費。經核就該部分之訴,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建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伊文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侵占內容 金額 1 皇家大第社區111年12月之服務費 4萬7,678元 2 中山凱悅社區111年10月及12月服務費短收差額 合計24萬元 3 築水曲社區111年11月及12月服務費短收差額 合計12萬6,000元 總計 41萬3,678元
115年度壢簡字第153號
原 告 豐琦國際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永達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鈺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祝國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6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如附表所示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
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
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
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
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
求。此項限制,於該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後,亦有其適用。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
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
訴程式之欠缺。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就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696號
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
定改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以114年度審簡字第66號判決處
罪刑,並以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09號裁定移送前來。觀諸
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66號判決,本件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
罪事實略以:被告於111年10月至112年5月間,侵占中山凱
悅社區管理委員會及築水曲社區管理委員會給付永達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之駐衛保全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5萬900元
。然而,依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除了前開經本院
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部分外,原告主張被告侵占如附
表所示金額,總計41萬3,678元部分,並不在本院刑事判決
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範圍內,此部分即非屬被訴犯罪事實所生
之損害,應繳納裁判費。經核就該部分之訴,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建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伊文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侵占內容 金額 1 皇家大第社區111年12月之服務費 4萬7,678元 2 中山凱悅社區111年10月及12月服務費短收差額 合計24萬元 3 築水曲社區111年11月及12月服務費短收差額 合計12萬6,000元 總計 41萬3,6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