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115年度壢簡字第2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245號
原 告 高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鳳嬪
被 告 得億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昌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1,3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115年度壢簡字第245號
原 告 高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鳳嬪
被 告 得億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昌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1,3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