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壢簡字第5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541號
原 告 葉○愷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葉○輝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被 告 林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
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擴張聲明之部分。
理 由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
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
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
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
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
78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嗣本院刑事庭以附帶民事訴訟裁
定移送民事庭審理,而原告於115年3月17日以民事訴之變更
聲明暨補充理由狀擴張為請求100萬元,揆諸前揭說明,本
件移送民事簡易庭後所為擴張範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
就擴張之範圍則為70萬元(計算式:100萬-30萬=70萬),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
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115年度壢簡字第541號
原 告 葉○愷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葉○輝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被 告 林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
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擴張聲明之部分。
理 由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
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
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
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
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
78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嗣本院刑事庭以附帶民事訴訟裁
定移送民事庭審理,而原告於115年3月17日以民事訴之變更
聲明暨補充理由狀擴張為請求100萬元,揆諸前揭說明,本
件移送民事簡易庭後所為擴張範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
就擴張之範圍則為70萬元(計算式:100萬-30萬=70萬),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
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