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2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宇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6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宇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普通重型機
車」應更正為「自用小客車」、第8行「為警攔查」應補充
為「因後車燈不亮而為警攔查,由於其談話帶有酒氣」,證
據應補充「員警偵查報告、駕駛及車籍查詢資料各1份」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㈡又被告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業
經檢察官具體記載於附件犯罪事實欄內,並無任何空泛、不
明確之情形,且有檢察官提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
佐,是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然本院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檢察官
並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對於刑罰之反應
力顯然薄弱之情形,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然
仍得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
酌事項,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飲酒後仍駕車上路,缺
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之觀念,對交通安
全所生危害之程度非輕,所為實不可取;衡以被告酒後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4毫克,已明顯超標,復考量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兼衡本案犯罪動機、情節,暨其自陳國中畢
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參被告之警
詢筆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201號
  被   告 鍾宇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宇麒有酒駕公共危險案件紀錄,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
110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
民國111年4月26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
於民國113年4月5日17時許起至同日18時30分許,在新竹縣
關西鎮新力里下橫坑岳母住處飲用藥酒2杯後,其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竟貿然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9時10分許
,在新竹縣○○鎮○○路○○段000號前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9時1
4分許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44毫克,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鍾宇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1份。
(三)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
(四)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二、核被告鍾宇麒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另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完畢情
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
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檢 察 官 張凱絜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詹鈺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