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0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煥堂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0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煥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徒
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羅煥堂明知飲酒後會使人動作變慢,思考力差,
情緒起伏大,步態不穩,肢體協調、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度
升高,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
國113年6月30日10時許起至同日11時50分許,在新竹縣關西
鎮坪林附近某雜貨店內飲用啤酒數罐後,雖稍事休息,惟至
同日16時許,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車搭載其子上路。嗣駕駛上開車輛行經新竹縣○○
鄉○○○街000號前時,因駕駛異常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7時12
分許,測得其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3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㈠被告羅煥堂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警員黃峻哲於000年0月0日出具之職務報告1紙。
 ㈢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
測驗證中心112年9月22日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
各1份。
㈣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紙

 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㈥從而,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
險罪。
㈡被告於111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
度竹北交簡字第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1年1
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13頁至
第14頁,偵卷第26頁至其背面)在卷可稽,是被告於上開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當屬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茲參酌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以被告前曾經因同一罪質之酒後
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卻未能戒慎其行
,猶於前開罪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又無視他人生命、身
體及財產之安全,再次為本案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行,是認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被告之最低本刑,尚不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
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乃依前揭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有前揭構成累犯之論罪
科刑紀錄外,又於100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5094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復於108年間因酒後
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桃交
簡字第5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情,同有前揭其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憑參,詎其前有多次因
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遭追訴處罰,卻仍不知戒慎其行,
猶於飲用啤酒數瓶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3
毫克之情況下,駕駛上開車輛搭載其子行駛於公眾往來之市
區道路上,其行為當已生相當之危險,亦極可能因此造成自
己或他人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終生無法獲得修復之
巨大損害,其行為自無可取之處,惟念及被告自始坦承犯行
,其犯後態度尚可,又考量被告駕駛前揭車輛上路前,確曾
稍事休息,並幸未肇生交通事故,是其犯罪情節確非屬最嚴
重之情形,兼衡被告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國中畢業之
教育程度(見偵卷第8頁,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認
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
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