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4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文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文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
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
幣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余文志明知施用毒品後將導致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
,在此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
險,且血液所含毒品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
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13年10月4日20時
許止,在其位於新竹市○○區○○○000巷00號之住處附近,以將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置於捲菸內吸食之方式,施用愷他命後,
猶基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日即5日1
3時許,駕駛懸掛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上
路(所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部分,由檢察官另行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嗣於5日17時30分許,行經新竹縣○○市○○街00巷0
0號前時,因懸掛偽造車牌為警攔檢,警方查獲車上之愷他
命,並於5日18時45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
如附表所示,已逾行政院以「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
項第3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所公告
品項及濃度值,因而查悉上情。
 ㈡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余文志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自白。
 ㈡被告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分局應受尿液
採驗人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
 ㈢行政院公報第221期所載之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
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
濃度值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㈡累犯不予加重之說明:
  被告雖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案紀錄,並經本院核
對屬實,因此於本案構成累犯。然而檢察官實未進一步就被
告為何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一事,為相應舉證說明,因此
本院即難遽認被告有何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
是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爰不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惟有關被告之
各項前案紀錄與素行,依然屬於刑法第57條第5款所載之事
項,而得由本院於科刑時斟酌考量並予以評價,乃屬當然,
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施用愷他命,尿液所
含愷他命及其代謝物濃度值均遠超過行政院公告標準10倍的
情況下,猶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更
甚於騎駛普通重型機車,完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
產安全之觀念,所為應予嚴厲非難;復考量被告於警詢矢口
否認犯行(見偵卷第9頁至第10頁),又於偵查中經合法傳
喚無故未到庭(見偵卷第56頁至第57頁),直至拘提到案始
改口坦承(見偵卷第76頁至第78頁),犯後態度難謂良好,
過程中所無端增加之司法追訴成本,亦已難彌補;在此背景
下,縱使被告犯行最終未造成人員傷亡,仍不宜從輕量刑,
且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亦應從嚴酌定,否則無法充分
評價被告本案惡性極高的毒駕行為,同時也形同容任被告恣
意浪費司法資源;另兼衡被告各項前案素行,及其自述高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表:被告尿液檢驗結果
項目 濃度 檢驗結果 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見偵卷第80頁) 愷他命 1,152ng/mL 陽性 愷他命100ng/mL 愷他命代謝物:去甲基愷他命 1,524ng/mL 去甲基愷他命100ng/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