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1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CAO TRONG TUAN(高重俊,越南籍)
即 被 告 男


上列聲請人因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裁定更正本院於民國
114年9月23日所為11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18號刑事簡易判決誤寫
之顯然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上開刑事簡易判決關於被告高重
俊酒醉駕車違規之時間點記載錯誤,應正為「114年7月26日
22時40分」,並提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一份為憑。
二、然查本院上開11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18號刑事簡易判決,所
認定之被告犯罪時間並無違誤,並無誤寫之顯然錯誤,此有
本院調閱卷內所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酒
精測定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6頁),故聲請人聲請
裁定更正,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卓怡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